常州市三井街道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15   点击:   来源:原创   作者:谢小华

2018年9月修订)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区规定,结合我园岗位实际,参照区中小学实施办法,现制订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病假半天者,向副园长及园区负责人请假;病假满1天,须提供病历卡,园长批准后方可休息;病假2-5天,向园长请假并提供病历卡以及医生开具的病休单请病假一周(五个工作日)以上者,要提供区、市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还必须提供病历卡;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除附上述材料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医药发票、提供住院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如病急,一时未能办理医院证明及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之内尽快补办请假手续,如不补视同事假。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事假原则上需提前一天提出。半天以内,向副园长及园区负责人请假,一天上(含一天)事假向园长请假,三天以上事假报街道。得到准假人准许后方可请假。(中午外出时间为12:30—14:20,并向级组长报备经同意后,开具出门证后,方可出门;保育、厨房等后勤工作人员和班级老师协调沟通好,向主管条线负责人报备,经同意后,开具出门证,后方可出门。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业务培训或学历进修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由园行政部门安排的1天及以内的学习活动(如听课、听讲座等),由队伍建设负责人记录汇总即可,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向负责人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调动

4.婚假:教职工结婚提出请婚假,原则上需提供结婚证。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13,并可累计。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不顺延。有效期一年内,过期作废。

5.产检假:女职工妊娠期间,每月根据需要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相应次数相应时间的产前检查。妊娠1个月-6个月每月1次,2小时内;妊娠7个月-8个月每月2次,2.5小时以内;9个月以上每月4次,3小时以内,规定时间内到园不算假,超过时间算病假。

6.产假: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符合国家规定怀孕、生育的女性员工,顺产产假128天,难产/剖腹产产假可加休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15天,做结扎手术加休121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不顺延其休假时间。

7.护理假:夫妻双方均属晚婚晚育的,妻子分娩时男方可有15天护理假(一次性休假,特殊情况与园方协商)。

8.小产假:意外妊娠流产休小产假14天,且休假连续不中断;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原则上来园工作只能享受一次小产假,如再有意外视作病假。

9.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如若母乳喂养,有十二个月哺乳送奶时间。由本人根据需要与副园长及班级老师协调沟通好,哺乳送奶时间段可安排为:(1)中午12:30至14:20分2)8:304:00离园。十个月过后至一周岁以内,享受一小时喂奶时间(集中一小时时间)。

10.保胎假:女教职工怀孕后,市、区级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的,经园长室批准,按病假待遇休假。

11.上环、取环、结扎假: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由园长室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其他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给予1天丧假,旁系亲属给予半天丧假,超过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并办理请假手续。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不顺延。

13.亲子活动假:参加子女家长会、亲子活动等特殊假一学一次,时间半天以内(上午11:30回园,下午12:15离园

14.零星假:一学期可享受1次请零星假2小时以内的机会。当月累计两次以上算半天事假。早晨晚到半小时之内算作迟到。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必须按规定填写《请假条》并告知相关人员。特殊情况因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2天内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请病假2天内不提供补假手续,视为事假,请事假2天内不补办手续,视为旷工。

2.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要求及待遇。

1.公假: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按实际集中培训时间请假,不得随意延长公假时间,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事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期间,离岗不离责,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并由年级组长报条线负责人汇总。

2.病、事假:详见“三井街道幼儿园教师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相应负责人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工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4.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旷工半天,扣发相应奖金。凡旷工者,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周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有关情况说明:

1.本细则中所有假的期限均含法定休假日

2.本细则实施的解释权属园长室。

3.实施中碰到新问题通过园务会议和行政扩大会议商定处理办法。

4.本细则自2018年9月起执行,特殊情况解释权归常州市藻江花园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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