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辨识信息】幼儿园全称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藻江花园幼儿园。藻幼拥有两个园区,一个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百草苑5号,一个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藻江花园21-1幢。邮政编码为213001;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隶属关系】本园为全日制省级优质幼儿园,具体由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和三井街道办事处管理(集体办园)。
第四条【招生对象、办学规模】幼儿园招生对象1.三井街道持有股权证的原籍居民的适龄子女(幼儿父母一方持有股权证);2.府成、府田、藻江、洪福社区范围内常住且房产、户口均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不含内有开发商配套幼儿园的小区)。(具体小区:藻江花园、百草苑、绿洲家园、大诚苑、水木年华、世府邻里、香树湾福园、龙湖原山、天誉城市花园、常发豪庭、太湖花园、金桂公寓)3.“三代同堂”的适龄子女(三代同堂:房产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有,幼儿户籍必须在该房产名下,并且父母需到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办学规模为7规制。小班级组7个班、中班级组7个班、大班级组7个班,共21个班级,每班班额按教育部门规定标准。
第五条【语言文字】幼儿园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办园理念】阳光乐园,让每棵花草都绽放生命的美丽
第七条【办园目标】做最美的我
第八条【办园宗旨】师生美好生活的乐园
第九条【幼儿园发展规划制定】幼儿园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对外代表幼儿园,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
第十一条【园长职权】园长享有如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问题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园长有权提名、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聘任,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园长有权对在工作中成绩出色的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街道政府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制下,编审经费预算计划,审批重要建设、设备,添置项目,审核财务结算,签批报销凭据。
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幼儿园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四)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师生谋福利;
(五)加强幼儿园设施设备的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职权】设副园长2名,教务主任2名,教科室主任1名,总务主任1名,保健主管1名。
副园长:协助园长分管理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会、德育和后勤等具体工作、教师职称评审等工作。
教科室主任:负责管理教育教学工作,落实上级部分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管理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
教科研主任:管理全园课题研究。主管特色课程、国际理解教育等特色项目;负责新闻稿件、微信公众平内容的审核。
总务主任:负责后勤服务管理、全园保教用品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和维修,主管安全、卫生保健、食堂、综合治理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保健主任:承担全园卫生保健、安全、食堂监督等指导工作,负责对教职工、幼儿、家长进行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产生与职权】
(一)幼儿园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1.听取讨论园长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等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对幼儿园管理中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2.审议教职工考核方案、幼儿园规章制度等,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民主评议和监督幼儿园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参考依据,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
4.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园务委员会 :由园长、副园长、教科室主任、教务处主任、总务主任、教师代表、保育员代表、后勤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在幼儿园管理中起核心、决策作用。负责讨论、决定幼儿园有关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团支部:共青团员投票选举产生,负责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组织和政治思想素养,发挥青年教师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幼儿园教师的良好形象。
(四)工会:群众选举产生,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发挥桥梁作用,调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
(五)家长委员会:由各班教师推荐产生,反馈家长建议,带动家长支持园内工作,起到家园联系、沟通桥梁作用。
(六)伙食委员会:由总务主任、保教老师、后勤组长、炊事班及保教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各班推荐)组成,负责管理幼儿伙食质量、制定营养膳食、确保幼儿饮食质量。
(七)安全小组:由园长指定,副园长直接负责,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管理幼儿园的财产、水电、消防、设施设备、活动组织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制度,随时检查、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八)疾病防治小组:由园长、副园长、总务主任、保健老师和年级组长组成。负责指导教职工、幼儿和家长对流行疾病预防工作,对流行病传染期间采取必要的有力措施进行预防。
第十四条【办学监督】
1.幼儿园设园长信箱,建立家长申诉制度。
2.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审计、评估和监督。
3.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幼儿园建立健全的年级组、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日常管理,根据幼儿园总的工作计划制定本年级组的教育教学活动计划,主要负责本年级组活动的策划、组织、评价和总结。年级组长接受幼儿园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学科组长负责本学科的发展规划,专业引领幼儿园教材解读、教学研究。学科组长接受业务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六条【教育常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各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拟定教学计划,做好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七条【教学管理】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依据《纲要》和《指南》,设计符合幼儿发展的课程计划,严格执行班级周日计划表。
第十八条【教育科研管理】幼儿园坚持以科研促进教学,营造人人是教育者,人人是研究者的科研氛围,构建幼儿园统领课题、年级组主领课题,教师个人微课题三位一体的课题管理网络,强化教育科研网络管理,把课题研究的过程性材料及时上传到区课题管理网。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幼儿园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教师队伍】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幼儿园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教师权利】幼儿园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学习和游戏,多元化评价幼儿的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按上级规定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主题活动;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幼儿,教师平等对待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职工权利、义务】幼儿园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教师培训】幼儿园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幼儿园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二十五条【师德建设】幼儿园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幼儿园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幼儿园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实施“藻幼美力教师”、“藻幼美力团队”、“藻幼美力宝宝”等评选工作;幼儿园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设备管理与应用】幼儿园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严格值日、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严防事故的发生,如防火、防水、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发生事故后,要追究当事者或值日老师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产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根据上级财务管理的政策,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资产保护、清算】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及浪费。
第三十一条【财经制度】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园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预算】从幼儿园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幼儿园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收费】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采购招标制度】幼儿园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五条【经费效益】幼儿园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会
第三十六条【育人体系】幼儿园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每个家庭应担负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幼儿园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幼儿园主动参与各项社会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与家长联系机制】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家长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园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三十八条【社区关系】幼儿园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
第三十九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幼儿园依靠春江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幼儿园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
第四十条【园际合作】幼儿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督查督导】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幼儿园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生效程序】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幼儿园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制度体系建设】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章程修订】幼儿园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幼儿园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幼儿园章程的修订应由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幼儿园园务委员会(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幼儿园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改需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常州市新区社会事业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