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父母规范化与父母使命
发布时间:2010-09-0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前言:对我来说,抄袭已经不是第一回了。曾经读过醉听箫鼓的一篇博文教师你的幸福在哪里,颇生共鸣,于是产生了抄袭的想法,改名为《母亲,你的幸福在哪里?》。实在是自己有话想说,却苦于表达能力有限,万般无奈之下,采取了抄袭的行为。不过,我为自己的抄袭找到了借口。借口就是:醉听箫鼓教师你的幸福在哪里一文中有这么一段话:“也曾在报纸上看到过一篇文章,说一个女教师以卖淫为手段来挣学费阻止学生的流失,得到了世人的敬佩,因而赞美教师的伟大。”其实,我抄袭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每一个母亲都有一个好孩子,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好母亲”这样一种理想发出一声微弱的呐喊。想到这里,心里是坦然的,我想醉听箫鼓一定会谅解我的抄袭行径的。事实上,醉听箫鼓看到我的抄袭作品后,确实谅解了我。

说起来,我实在太孤陋寡闻了,很晚才知道周国平先生,现在正在恶补周国平先生的课。早两天,读到周国平先生的旧博学术规范化与学者使命后,我情不自禁地发了一些感慨,写成了博文<学术规范化与学者使命>读后感》。之后,又情不自禁犯了抄袭瘾,改名为《为人父母规范化与父母使命》。如同抄袭醉听箫鼓的作品一样,心里是惶惶切切的,直至找到了自认为合情合理的借口后,才敢坦然。周国平先生在《宝贝,宝贝》序中写道:“遗憾的是,在今天的世界上,人们惶惶然追求貌似不平凡的东西,懂得珍惜和品味平凡生活的人何其少。所以,我的这本书未尝不是一个呼唤。”浮躁的社会太需要这样的呼唤了!我也想这样呼唤,但是自己的表达能力实在太有限了,万般无奈之下,又如法炮制采取了抄袭的行为。我想,周国平先生同醉听箫鼓一样,也一定会谅解我的抄袭行径的!有了这样的借口,我才敢把我的抄袭之作《为人父母规范化与父母使命》挂在自己的博客上,愿与更多的朋友分享。

 

为人父母规范化与父母使命

一、为人父母规范化的前提是为人父母独立,真正的为人父母规则是在为人父母独立的传统中自发形成的,是以为人父母为志业的父母们之间的约定俗成。在为人父母具有独立地位的国家和时代,或者,在坚持为人父母的独立品格的父母群体中,必定有这样的为人父母规则在发生着作用(参见明代青花美博离婚了 别拿老人当孩子的回收站)。相反,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则无论人为地制定多少规则,都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人父母规则。

    在长期的以成年人为中心的体制下,为人父母独立的传统始终没有形成。这既表现在道德和法律都没有足够重视甚至漠视了未成年人权利的独立性和“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也表现在父母自觉或不自觉地没有足够重视甚至漠视了未成年人权利的独立性,把夫妻关系与“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混为一谈。为人父母独立的观念始终没有形成,道德也好,法律也好,始终没有明确“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这个概念以及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反而被夫妻关系所控制和左右,成为夫妻关系的附属关系。

为人父母独立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尊重为人父母的独立地位,二是坚持为人父母的独立品格。前者关涉国家的体制,后者关涉父母的自律。这两个方面有联系,但可以相对分开。即使在为人父母没有独立地位的情况下,有良知的父母仍可坚持为人父母的独立品格。因此,为人父母规范化的讨论也应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体制的问题,二是父母自身的问题。

二、对于当今的为人父母失范和为人父母腐败,人们基本上没有意识到。我未作深入调查,只能说一说直觉。我的感觉是,当今家庭的根本问题是以夫妻关系为核心,没有形成“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这也就是所谓的婚姻家庭,而不是子女家庭。问题的症结在于道德也好,法律也好,误读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真正意义,在家庭中把感情和责任本末倒置了。当“剪不断理还乱”的感情而不是可以说得清道得明的责任作为结婚和离婚的道德及法律依据时,夫妻关系及其附属关系如婆媳关系成为了家庭关系的核心,而与夫妻关系相对独立的“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基本上没有被足够重视甚至可以说完全被漠视了。

在这种体制下,家庭是基于婚姻而不是未成年子女,其功能就是为“性”提供一个营业执照,而不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可靠而温暖的港湾。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正如王东华先生在《发现母亲》中写道的那样:“这‘婚礼’不过是一个性工厂的开业典礼,因为这‘结婚证’不过是一个性工厂的营业执照!人类几千年的进步不过是将一个个强奸似的家庭,改造成一个个妓院似的家庭,而全然没有注意到这个工厂生产的全是伪劣产品! (参见《爱情:美丽得不可饶恕的罪行》

三、在家庭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大前提下,道德也好,法律也好,始终摆脱不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局面。因为夫妻关系是两个成年男女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属于非常隐私的一种关系,是好是坏,外人无法做任何评判。目前限制离婚自由的做法,不但没有达到有效防止婚姻草率行为和婚姻投机行为的效果,相反还成为了以婚姻为手段坐享其成的人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等这三类人手中有效的法律武器。而离婚后未成年孩子和直接抚养方的权益明显受损却得不到现行法律有效保护和现行道德有力支持的现状,使得很多有家庭责任感的当事人,要么为了孩子继续在备受煎熬的婚姻里(比如说,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忍辱负重,要么离婚后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抚养孩子;而缺乏家庭责任感的当事人,要么在婚姻里不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反而把婚姻视为自己临时居住的旅馆,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把家人视为以旅馆工作为生的服务人员,要么把离婚视为逃避抚养未成年子女责任和义务的合法手段。当“性”与“未成年孩子”发生矛盾冲突时,道德也好,法律也好,是保护“性”的自由呢?还是保护“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呢?我认为,这是所有的父母都应该也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完善婚姻法,面临着这样一种选择:是保护“性”的家还是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家?

四、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要在整体上实现为人父母规范化,关键是改变家庭体制,对家庭进行分类:有未成年人家庭和无未成年人家庭。在无未成年人家庭中,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在有未成年人家庭中,以“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为核心。“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与夫妻关系脱钩,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关系好坏,也无论夫妻关系是否存续,“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直至孩子18岁成年,否则国家公权力将会介入,以合适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破坏“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我拟定的“未成年人之父母法”》

单凭父母之力,当然不可能实现这个目标,但父母并非无能为力。父母至少可以采取明确的立场,阐明正确的理念,对现行体制进行批评,发出清醒的声音,使越来越多的人看到这种体制的弊病。那些在体制内握有一定权力或具有一定影响的有良知的父母,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坚持为人父母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健康成长权在今年的两会上,由明代青花提供的提案婚姻法须强制离婚及再婚对原有成年子女的养育义务已经上交并被立案,但愿能够尽快得到立法上的体现!)

对于体制的改变,父母个人的作用毕竟有限。然而,是否坚持为人父母的独立品格,却是所有父母可以自主的事情。所谓坚持为人父母的独立品格,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父母都要坚持把未成年子女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自觉用未成年子女的根本利益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做到凡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事情就一定要千方百计办好、凡是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事情就坚决不办(参见明代青花美博《孩子 别怕!》为人父母的独立,关键是“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对于夫妻关系的独立,把“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置于夫妻关系之上,因为孩子的成长过程是不可逆转的,成长历程会影响孩子的一生,而父母作为成年人,爱情和婚姻随时都是可以重新再来的。因此,对于父母来说,为人父母既是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夫妻关系升华为亲人关系最好的催化剂,“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合作关系”与夫妻关系的统一是父母的特殊幸运。父母当然应该担负家庭责任,但父母的家庭使命也必是精神性质的,不是在当下事务中追求不受责任约束的所谓婚姻自由,而是立足于人类的基本精神价值,关注和阐明家庭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

从长远来说,为人父母规范化有赖于一大批这样的父母的存在,组成一个无形的父母社会。在这样一个父母社会中,自会形成真正的为人父母规则,不但不受体制的支配,而且将对体制的改变间接发生积极的影响。可把为人父母规则分为两类,一是父母的职业道德规范,二是为人父母进步的内在标准,二者的有效建立皆以父母群体和个人的整体素质为条件。就此而言,我们社会的现状令人不能乐观,最大的问题是急功近利的享乐主义,种种为人父母腐败和失范的行为实根源于此。所以,我认为,为了解决为人父母规范化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思考一个更为本质的问题,即什么是父母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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